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肋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务工以其他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务工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应当向劳务工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生产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工的,应当支付该劳务工当年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的;
(三)劳务工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经医院证明需治疗、疗养的,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并且在合同期内的;
(三)女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发给劳务工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
(二)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劳务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的,发给劳务工本人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14时许,过街天桥上开始有人摆地摊,他只好走到天桥两边的楼梯上坐着。据记者目测,他们俩今天总共要到了三四十块钱。
欺骗型乞讨 一家三口“落难”求助
在海淀区双安商场附近,活跃着4拨欺骗型的乞讨者。其中有年轻的孕妇,有两个学生打扮的男性,还有一家三口。他们衣着打扮都比较整洁,跟普通人一样,乞讨的理由都是没钱了,要点钱吃饭和当作路费。
这个一家三口,夫妻俩30多岁,带着一个5岁左右的小男孩。丈夫身高1.8米左右,戴一副金丝眼镜,身穿黑皮夹克和西裤,衣着光鲜,皮鞋光亮。在他们面前放着一张硬纸板,上面写着“落难人士请求帮助,因为钱财不慎丢失,小孩又感冒,请好心人施舍几块钱,给小孩治病和买点零食”。附近卖报纸的告诉记者,这一家人在此乞讨已经有半年多了。
调查数据
近半乞丐拒进救助站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后,救助管理制度遇到了发展中的难题。受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迎生历时两年针对本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成因及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对象主要包括救助站内的受助者和街头流浪人员,实际完成并回收有效问卷670份,其中80%的受助者表示自愿进救助站。但对曾有乞讨经历的受助者进行调查时发现,有近一半的人表示是非自愿进救助站的。这就凸显出目前的救助管理办法在救助对象上出现了目标与现实的偏离。
李迎生教授说,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规定,被救助的对象必须按照自愿的原则,“但事实上,职业乞丐不会为求三餐而断绝自己的财路,而真正有困难的乞丐若进站救助也解决不了自身的根本问题,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自愿求助。”
最长的滞留两年
海淀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邓万来对记者说,站里被救助的50人中有30多人都是长期滞留人员,最长的在这里已经住了两年。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站长赵长林说,按照规定,实施救助的期限一般是10天以内,但实际情况却不可能都按这个规定去做。30多名滞留人员中包括智障儿童、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人等,他们没有地方可去,所以只能在救助站里住着。
85%不符合救助条件
据工作人员介绍,救助站内一位30多岁姓赵的被救助者已经是这里的常客了,只要身上一没钱他就会主动到救助站内接受救助,“其实他身体挺好,但就是不愿意干活,站内给了他回家的路费,让他买票回家,结果没过几天他就又回到这里。”
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站长赵长林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救助对象需要符合4个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本无法落到实处,救助站实际救助的人员并不是制度所规定的人员。”
“可以说,目前我们救助的对象中85%都不能同时符合救助条件,但对于想骗吃骗喝的人,救助站一旦核实其身份就会终止救助。”赵站长说。
站长爆料
职业乞丐七天能赚几千元
据海淀区救助管理站站长赵长林介绍,现在救助站每周一、三、五三天,站内一名正式工作人员带两名保安,与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在繁华地段进行主动救助,“如果遇到‘五一’、‘十一’等节日,就要天天出去救助。”
赵站长坦言,对于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一直以来都有一个矛盾。“主要原因是这些职业乞讨人员通过乞讨可以赚到钱,而待在站内就没有收入来源。比如今年春节期间,许多乞丐在白云观庙会上扎堆儿,他们说一天可以收入五六百元,这样七天就能赚好几千元钱。如果他们进救助站怎么会踏实?”
赵站长介绍说,一般对救助对象包括职业乞讨人员的救助期限为10天,但现在的情况往往是,职业乞讨人员刚到救助站一两天,就会有同伙以各种借口来接他们出去。“因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准他们出去,所以我们一般情况下只能让他们走。有的职业乞讨人员已经被送到救助站好几次了,我们经常和他们打拉锯战。”赵站长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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