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人才网 .职场资讯 注册 | 登录
求职指导
H R 宝典
品味职场
涉世之初
政策法规
文凡专栏
投简历
找工作
职位订阅
热点地区招聘网站
中青无锡人才网
中青上海人才网
中青南京人才网
中青苏州人才网
中青江阴人才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 内容
用人单位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概念
http://www.54job.com 新华网  中国青年人才网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概念。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每年春节期间,一些特殊行业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他们只能放弃与家人的团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春节期间加班加点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我国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十一"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说,有的用人单位错误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后不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月25日,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先后检查21家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16件。

 
收藏此页关闭窗口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合作伙伴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 加入我们 | 联系方法 | 网站地图 | 帮助
个人服务咨询 Service@54job.com
Copyright © 54Job.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1998-2007 中国青年人才网 ® 版权所有 企业招聘、人才求职、培训问题咨询
招聘 求职 培训尽在——中国青年人才网 ® 网络实名:青年人才 54Job 苏ICP备0500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