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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昨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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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公布了2004缴费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作为社会保险费计算依据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所上调,调整为1585元,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从2004年7月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业务。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关于养老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 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按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计缴。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

  城镇灵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选择按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或选择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缴8%、岛外单位缴6%,个人统一按8%缴。

  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由本人全部缴纳。

  城镇灵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为缴费基数,按10%由本人全部缴纳。

  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计缴。其中单位缴4%,个人缴2%。

  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关于失业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

  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岛内最低工资的2%,由单位全额缴纳。

关于工伤保险

  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单位全额缴纳。

  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缴。

关于企业生育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0.8%,由单位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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