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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职业将公开合法化 计纳税额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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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举行首届兼职人员招聘会,第二职业从此将被公开合法化。对此,业内人士预测,今后兼职者将越来越多,但重要的是如何计纳税额。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说明:李先生是某公司平面设计人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在空余时间给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并按次从该广告公司取得收入,每次均超过4000元。对于这部分兼职收入,究竟是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套用劳务报酬税目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人士明确指出,兼职收入不能笼统地全部按某一税目缴税,判断该收入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税目缴税,需视情况而定:(一)雇佣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离、退休人员签订协议);(二)是否存在能证明当年度连续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完整考勤记录。满足两个条件的兼职人员取得的兼职收入就按“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满足一个或不满足条件的就按“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中的李先生,只是利用空余时间给固定一家公司做设计,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按照规定,李先生在兼职公司取得的兼职收入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李先生取得的兼职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则应并入李先生在本职单位取得的当月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

  另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兼职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给兼职人员报酬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组织人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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